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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决定天津市当事人服装店营业执照市场监督

tjs】2019-12-9发表: 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决定天津市当事人服装店营业执照市场监督
网讯12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钟案〔2019〕10号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主体资格

    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决定天津市当事人服装店营业执照市场监督

网讯 12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钟案〔2019〕10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224600433096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通唐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清海

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0125****

联系电话:139205xxxx8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燕喜村xxx排22号

2019年10月8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通唐公路南侧的宝芝服装一条街,名称为海清外贸服装的店铺卖的骆驼牌服装是假冒品牌,与正品材质的材料、做工不一致。还有其他品牌也有此情况。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对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通唐公路南侧的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正在销售的带有“骆驼”品牌的冲锋衣84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商标授权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故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购进95件骆驼牌冲锋衣,在当事人的店内销售。至被检查时,共售出了11件。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服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店内调查发现的销售票据以及对到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进行消费的顾客的询问得知,当事人所述销售价格属实。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7557.25元,违法所得共计127.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0月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通唐公路南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8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

(二)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7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情节。

(四)2019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情节。

(五)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六)2019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店内消费的顾客李建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李建新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述骆驼牌冲锋衣销售价格属实的情况。

(七)2019年10月15日,在当事人店内消费的顾客张宝亮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张宝亮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述骆驼牌冲锋衣销售价格属实的情况。

(八)2019年10月16日,在当事人店内消费的顾客张晓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张晓玲的询问笔录共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述骆驼牌冲锋衣销售价格属实的情况。

(九)2019年10月25日,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

(十)2019年10月25日,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共4张,证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十一)2019年11月5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宝芝麻窝村通唐公路南侧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十二)2019年11月18日,天津市宝坻区燕喜清海服装店(姚清海)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影印件1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2日将津市监宝钟案〔2019〕1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骆驼品牌的冲锋衣84件。2.罚款84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6日

( 八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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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s】更新:2019/12/9 18: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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